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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主体资格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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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:

一、机关与机构

1、;

2、组成部门,包括部委行署;

3、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;

4、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;

5、授权的内设机构,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,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。

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,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;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;下属的消防局,交管局以及边防局是的内设机构。

6、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。

二、机关与机构,地方机关与机构

1、各级地方,包括县级到省级;

2、县以上各工作部门、直属机构、特设机构,这里与工作部门、直属机构、特设机构是一样的,基本上有什么部门,地方也有什么部门,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,乡镇是没有工作部门、直属机构、特设机构的,乡镇没有工作部门;

3、各种派出机关,具有准的地位,包括省级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,县级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或市辖区派出的事处;

4、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;

5、授权的派出机构、内设机构,包括派出所,所,税务所;

6、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,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。

三、非组织和个人

非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,包括四类:

1、授权的企业组织,如铁路运输企业,邮政企业,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;

2、授权的事业单位;

3、授权的社会团体,如行业协会;

4、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;

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,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》

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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